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法人 | 5日 | 不收费 | ||||||
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法人 | 7日 | 不收费 |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法人 | 5日 | 收费 | ||||||
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人 | 5日 | 收费 | ||||||
5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 | 法人 | 5日 | 收费 |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法人 | 1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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