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106-320853-89-01-516343
盱眙金禾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金禾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8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大众村杨庄组,项目总投资85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59亩,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出栏18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水排口1个。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鸡舍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沤肥后作为农肥还田;鸡舍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废水,达到《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鸡粪临时堆场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SCR+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本项目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SO2、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NOX参照执行《淮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淮大气防治办〔2020〕4号)不高于50mg/m3限值。
通过科学设计日粮、鸡舍加强通风、保持舍内干燥、喷洒除臭剂、病死鸡及时无害化处置、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喂足饲料和水,选低噪声设备、隔声、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医疗废物(HW01)、消毒废物(HW49)由马坝镇兽医站回收统一,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病死鸡委托江苏利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鸡粪日产日清,并与饲料残渣、污泥、炉渣、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一并委托淮安市地力宝生态肥有限公司生产有机肥,废包装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员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突发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设置不小于145m3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风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8.做好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管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本项目建成后以养鸡场边界为起点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等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SO2≤0.061吨、NOX≤0.06吨、颗粒物≤0.01吨、NH3≤0.0135吨、H2S≤0.0009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8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文章推荐: